(2017)桂08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唐世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65号被执行人:唐世惠,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唐世惠罚金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应交清罚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刘佰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德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