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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丙玉与被告曾丰顺;黄晒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丰顺,李丙玉,黄晒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577号原告曾丰顺.原告李丙玉.被告黄晒田.原告曾丰顺、李丙玉与被告黄晒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与被告黄晒田之间的纠纷已经本院处理且事务繁忙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晒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丰顺、李丙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