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丙玉与被告曾丰顺;黄晒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丰顺,李丙玉,黄晒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577号原告曾丰顺.原告李丙玉.被告黄晒田.原告曾丰顺、李丙玉与被告黄晒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与被告黄晒田之间的纠纷已经本院处理且事务繁忙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晒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丰顺、李丙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