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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80年9月27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80年1月3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XX街XX苑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黔(2017)息烽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    军审判员 孙    进审判员 杨  熙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轶然(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