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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3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何依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何依诺,何日荣,邱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3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住址地:龙泉市华楼街225号。法定代表人:梅巍,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智龙,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代理人:吴斌,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何依诺,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龙泉市。被执行人:何日荣,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邱春英,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依诺、何日荣、邱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25397.97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日荣、邱春英名下的本案执行抵押物进行查封即评估拍卖,执行抵押物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何日荣、邱春英、何依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