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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守刚与高永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刚,高永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650号原告:周守刚,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高永超,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周守刚诉被告高永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高永超提起行政复议。原告周守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守刚承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