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晓当与赵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当,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当,村民。被执行人赵彪,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当与被执行人赵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彪向本院交来执行标的物陕A×××××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及执行案款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晓当已将执行标的物陕A×××××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及全部案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302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