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思淇与雷亮、印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淇,雷亮,印学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194号原告:陈思淇。被告:雷亮。被告:印学启。原告陈思淇与被告雷亮、印学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陈思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思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思淇负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士桓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