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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7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贤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贤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7006号原告: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世纪城办公大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069083。法定代表人:张运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香宝,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贤汉,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贤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并没有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