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刘剑灵、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剑灵,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8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灵,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欧,女,该公司员工,住本单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刘剑灵、西安万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计39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