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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永怀与张拴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怀,张拴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怀。被执行人张拴录。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永怀与被执行人张拴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0900元,案件受理费161.50元,执行费1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张拴录就该案款的履行做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王永怀就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按还款计划自觉履行了案款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自觉履行剩余案款,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