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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强与朱丽锋、谢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朱丽锋,谢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郑强,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朱丽锋,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住许昌县枪杆刘。被执行人:谢亚楠,女,汉族,1982年8月30日生,住许昌县枪杆刘。本院在执行郑强与朱丽锋、谢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丽锋、谢亚楠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以(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亚楠名下许昌县枪杆刘新许路君悦小区x号楼x单元x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亚楠名下许昌县枪杆刘新许路君悦小区x号楼x单元x楼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