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李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李苗,李营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继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永豪,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苗,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营铖,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苗、被上诉人李营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永豪、吴文豹,被上诉人李苗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振云,被上诉人李营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84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姚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