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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66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何某,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 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