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66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何某,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崔 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