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云浮市云城区鸿龙石材厂、叶德志、叶卓球、丁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云浮市云城区鸿龙石材厂,叶德志,叶卓球,丁洪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0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住所地:云浮市。负责人:李宝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济锋,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萧乾,该行员工。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鸿龙石材厂。住所地:云浮市。经营者:叶德志。被告:叶德志,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被告:叶卓球,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被告:丁洪珍,女,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鸿龙石材厂、叶德志、叶卓球、丁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各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702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208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世玲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绮莹冯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