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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与山东临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修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山东临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修辰,古少少,曹际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0号之四原告: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刚。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山东临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被告:董修辰.被告:古少少。被告:曹际亮。本院在审理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诉山东临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董修辰、古少少、曹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古少少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远大新特橡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少少的起诉。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