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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付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064号原告:马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楼子店村十五组。被告:付玉山,男,5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楼子店村十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与被告付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海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