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6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杨丽申请袁锦强与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袁锦强,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异6号异议人(案外人):杨丽,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申请执行人:袁锦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锦强与被执行人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丽对本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826执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措施不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杨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杨丽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崇平人民陪审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