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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房龙金与李兴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龙金,李兴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龙金,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人:房军,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房龙金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兴和,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再审申请人房龙金因与被申请人李兴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7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龙金申请再审称,一、李兴和2008年5月12日将购买刘江的房拆除,除废机瓦、水井管外,全是空白地皮,没有什么原物可以返还;二、经村委会决定,由申请人代李兴和缴纳改建住房占地补偿费4000元,村上给李兴和重新审批解决住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李兴和的旧宅基地归申请人使用;三、申请人已经在本案所涉地基上修建了简易房,村委会修建中无阻拦认可这个事实,房屋已修建6年之久已构成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四、李兴和将新划拨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修建,并表示新宅基地转让后,再不以住房及宅基地问题,向村组干部要求,保证不上访和信访;五、因申请人找不到4000元收据,才临时给李兴和划出责任田,未承诺用水田换宅基地,原村支书也表示没让申请人出责任田;六、一审判决认定的原村主任张晓成的证言与实际不符;七、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将没运完的废机瓦及水井管全部运走,由被申请人赔偿所损坏的房屋、青苗及医疗费损失,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李兴和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所交的改建住房补偿费,被申请人并不知情;二、申请人于2009年外出打工,2014年回家才发现申请人将宅基地占为已有,中途并不知道申请人修建简易房一事;三、经村干部调解,申请人同意以0.55亩换取宅基地达成协议,但在被申请人种了一季水稻后,申请人收回水田使协议再次失效;四、被申请人新批宅基地是通过合法手续审批划拨的,与本案争议宅基地没有任何关联;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权占用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李兴和与刘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李兴和已成为本案所争议宅基地的实际权利人。房龙金主张争议宅基地应当归自己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房龙金要求李兴和将没运完的废机瓦及水井管全部运走,并赔偿所损坏的房屋、青苗及医疗费损失,超出原审判决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龙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房建军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