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宋秉菊、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秉菊,宋伟,宋雨馨,宋宇辰,黄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秉菊,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江西省奉新县人,现住江西省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宋伟,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江西省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现租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宋雨馨,女,汉族,2012年1月28日出生,江西省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现租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宋宇辰,男,汉族,2013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现租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黄厚国,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江西安义人,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刑终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同时向被执行人黄厚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厚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厚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