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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朱吉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710号申请人朱吉安,男,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申请人朱吉安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发市���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