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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87号之一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859767690,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太,男,副总经理。被告:张崑,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调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345元,由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