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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文丹与闪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丹,闪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632号原告李文丹,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邓庄乡八里营村*组。被告闪小虎,男,回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博爱县清化镇哈里街***号。被告程小勇,男,回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博爱县清化镇吉祥街**号附*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闪小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丹借款30000元。二、被告程小勇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程小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闪小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闪小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