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428号原告:高某,山西省临县曲峪镇前塔村蒿峁则组22号。被告:乔某,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段家坪村678号。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理由是双方自愿协商和好。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