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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詹德品、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德品,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詹德品,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明珠北路9号明珠商务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22000003374。法定代表人:陈加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德品与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2158.89(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均被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