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43号原告: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春天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家远。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25号。法定代表人:董达。原告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句容市远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