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姜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姜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029号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韩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林杰,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姜涛,住青岛市即墨市。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