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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志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449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北路君悦华庭8#102。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述祥,系公司员工。被告:江志琴,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江志琴庭外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为由,自愿撤回对江志琴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翠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金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