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金花、高炎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高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花,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高炎安,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花与被执行人高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40868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