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卢盛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盛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盛保,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盛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盛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卢盛保在其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麻纺二区6栋一单元602室内以300元的价格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二人在完成交易后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并从卢盛保处查获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毒品共计8.2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盛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毒品入库单;卢盛保的通话记录;刑事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证人李某的证言;称重笔录;(洪)公(司)鉴(化)字[2016]163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卢盛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盛保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8.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盛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盛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良洪人民陪审员  林新干人民陪审员  章定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