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盐边县国胜乡兴华彩瓦厂与孙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国胜乡兴华彩瓦厂,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国胜乡兴华彩瓦厂,住所地:盐边县。经营者唐兴华,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国胜乡兴华彩瓦厂与被执行人孙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国胜乡兴华彩瓦厂与被执行人孙杰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22民初1423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