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殷光来、邓孝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光来,邓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殷光来,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邓孝玲,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光来与被执行人邓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0550元,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522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光来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