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鲁丽妮与王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丽妮,王发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207号原告鲁丽妮,女,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钟祥市。被告王发保,男,生于1948年9月11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丽妮诉被告王发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丽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发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丽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丽妮撤回对被告王发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丽妮负担。审 判 员 张全兵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辛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