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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与李斌 杜翠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李斌,杜翠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干道中段。负责人:田军,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斌,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杜翠蓉,女,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诉被告李斌,杜翠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206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安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