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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清杰与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杰,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708号原告赵清杰,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负责人郭利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奎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系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职工。被告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奎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清杰诉被告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嘉分公司、河南省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赵清杰承担。退回原告赵清杰25元。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