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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子宏与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宏,周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宏。被执行人:周晓敏。申请执行人王子宏与被执行人周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