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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姝蓓与内江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姝蓓,内江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民初831号原告:杨姝蓓,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孟全(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89号北京华联购物中心小区1幢5单元16层5-16-3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超,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告杨姝蓓与被告内江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姝蓓的委托代理人余孟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姝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偿还装修款42229.00元并赔偿损失25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于原告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为全包,即包工包料,装修总金额为84458元,该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装修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支付了42229元。被告进场装修不久就停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仍未装,至今联系不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内江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庭审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壹份、收据原件2份,收据复印件1份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形式合法,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6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杨姝蓓联系电话:155××××9944承包人(乙方):天和装饰公司联系电话:227×××3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地点:1.2承包方式:全包(包工包料)1.3工期:开工日期:2016年10月17日竣工日期:2017年1月16日总日历工期天数:90天1.4工程预算价(人民币大写)捌万肆仟肆佰伍拾捌圆整¥:84458.002、双方工作2.1甲方工作2.1.1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甲方与开工前/天,应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1.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2.1.3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清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2.1.4提取原始水电线路图纸及装饰装修房间钥匙。2.1.5指派为甲方驻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1.6甲方认为必要,可委托刘玉超为工��监理。甲方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1.7如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如甲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指令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后果或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甲方承担责任。2.1.8协助乙方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木古树、绿地等不受损坏。2.1.9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2.1.10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和噪音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的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解并承担相关责任。2.1.11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煤气改造、有线宽频网络安装施工工作。2.2乙方工作2.2.1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应于开工前/天提供平面设计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他施工图纸,送甲方审核,如甲方需���提供设计效果图,乙方应按要求提供,所涉及的费用双方可在确定合同价款时约定。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2.2.2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2.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2.2.4指派为乙方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2.2.5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在本工程设计或甲方指令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应及时告诉甲方。2.2.6施工中涉及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当向甲方提出意见。拆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告知甲方取得批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告知甲方办理批准手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事故或发生的损失(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2.2.7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2.2.8妥善保护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具、陈设以及工程成品;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工期3.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5%元。3.2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或因甲方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3.3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以及提出增加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3.4属甲方提供的材料未及时���供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造成停工和误工,工期相应顺延。3.5甲方指令有误或不及时,延误工期,工期相应顺延。3.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工期顺延。3.7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像工期,工期不顺延。3.8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工期不顺延。3.9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4、材料设备的供应4.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表)供应材料设备,若甲方提供的材料与《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符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2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或是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4.3材料进场时,甲乙双方应负责提供各自供应的材料设备合格证明;若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出现差异,应各自承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4.4甲乙双方采购的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如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室内环境达不到标准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5对甲方供应材料,乙方有义务先告知甲方准确的材料用量。5、工程变更5.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5.2所有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甲方必须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作为费用调整依据。5.3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费用和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5.4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双方协商处理。5.5乙方按照变更通知进行变更,并于7天内或双方认可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变更价款的完整资料。甲方收到变���价款报告后7天内或双方认可的时间内予以签认或提出异议。5.6乙方接到变更通知后,可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1)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的,按已有项目的单价确定变更项目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合同附件的工程预算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项目单价,调整合同价款。(3)合同附件的工程预算书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的,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变更项目单价,调整合同价款。5.7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更换,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字确认。未经甲方确认,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更换,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8对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将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后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仍坚持进行变更,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后果,由甲方承担。6、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6.1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依据:(1)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2)《内江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6.2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项目:水电线路改造工程(封闭前)、防水工程(铺设瓷片前)、吊顶工程(涂料前)、门窗工程(油漆前)、细目工程(油漆前);6。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当工程具备覆盖、遮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标准(如水管及电线管的凿槽暗敷恢复工作),乙方自检后,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甲方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甲方已经批准。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6.4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材料、设备的损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6.6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另行验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要求乙方离场并赔偿不合格项目的损失。6.7工程竣工后,甲方未��验收擅自使用,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6.8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办理验收手续。7、工程价款及结算7.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范围内价格一次包死,结算时除变更工程不做任何调整;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参照本合同5.6条款的约定执行。(2)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双方预算书中确认的计量方式按时结算,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单价按照双方确定的预算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变更工程款的确定,参照本合同5.6条款的约定执行。7.2双方约定按下表分5次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尾款即工程缺陷保修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5天内支付,尾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7.3其他支7.3其他支付方式8、索赔8.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需条件、支付工程款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乙方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索赔。8.3索赔程序(1)索赔事件发生天内,索赔方向被索赔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书;(2)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3)被索赔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说明索赔理由和补充证据。被索赔方在天内未作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9、施工安全和防火9.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9.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9.3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乙方有权拒绝施工。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施工,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图纸会作图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9.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10、违约责任10.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0.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10.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0.5%违约金。10.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对方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11、保修条款11.1本工程保修责任期:屋面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10年,其他工程为2年。11.2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过工程项目。11.3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11.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11.5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12、争议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12.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13、合同解除和终止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3.2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已办理交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本合同保修及争议解决条款除外)。14、附则14.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14.2附件(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工程预算书(3)工程增减项目确认表(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5、补充条款15.1本工程款项均按固定总价结算。15.2乙方保证预算工程实际结算总额不��出预算的10%,若超出,甲方可拒付超出10%以外的款项。(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按实际发生量结算)15.3甲方的减项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的5%。否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减少总额50%的违约金。15.4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准时交工程款。若应交款不及时造成工期的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赠送全屋开关面板、单开门冰箱一台。”原告杨姝蓓和被告内江天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名或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0月6日向被告支付订金10000.00元。2016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2229.00元。被告进场装修不久之后就停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仍未完成装修,至今联系不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42229.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装饰装修义务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2229.00元预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800.00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本案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2229.00元(大写肆万贰仟贰���贰拾玖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幸刚审 判 员  曹相华人民陪审员  曾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