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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有楷与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楷,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杨有楷,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开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有楷与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雅安市雅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安监局享有的补偿款**万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