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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恢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丛树贤、唐荣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树贤,唐荣芳,王传平,孙康元,董延杰,肖宁,王文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恢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丛树贤,女,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唐荣芳,女,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传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康元,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董延杰,男,汉族,1957年3月5日出生,住威海高区。被执行人:肖宁,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文锐,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树贤与被执行人唐荣芳、王传平、孙康元、董延杰、肖宁、王文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树贤与被执行人董延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与被执行人唐荣芳、王传平、孙康元、肖宁、王文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执恢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