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万、于莹与徐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于莹,徐双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18号原告:张万。原告:于莹。被告:徐双春。张万、于莹与徐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万、于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万、于莹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万、于莹负担。审 判 长 韩新建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