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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万、于莹与徐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于莹,徐双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18号原告:张万。原告:于莹。被告:徐双春。张万、于莹与徐双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万、于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万、于莹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张万、于莹负担。审 判 长  韩新建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