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砀山县水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16号原告: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执林,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郑步存,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孝峰,该水务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天津胜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晴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