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谷小红与汝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商丘建工集团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红,汝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商丘建工集团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558号原告:谷小红,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汝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文化路*号。负责人:娄新建。被告:商丘建工集团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新汽车站旁边东50米。负责人:程豹子。原告谷小红与被告汝阳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商丘建工集团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谷小红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小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谷小红承担。审判员 李刚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