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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国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3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国辉,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国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白国辉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海陵牌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汉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际金属物流园入口附近时,其车辆前部与对向驶来、向西左转进入园区的王某驾驶的津D×××××号丰田牌小型客车右后部相撞,造成被告人白国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白国辉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白国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白国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71mg/100ml。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整车公报产品详细信息,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门诊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国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国辉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国辉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国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其自身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国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王艾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