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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173、10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173、10174号10173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55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93267356。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101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一期)P24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72410X。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执行相应的诉讼费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模具定金13200元、模具费9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93元、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245元、执行费255元、共计人民币239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深圳市某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1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55元后,余款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包含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245元),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执行结案。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245元,因申请执行人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诉讼过程中预缴,本院通过支付执行款的形式支付给了昆山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款本院无需再进行退还,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部分也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该两案已足额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一并解除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该两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相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