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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史湖泉诉告莱州市顺意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湖泉,莱州市顺意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59号原告:史湖泉,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顺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寿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湖泉与被告莱州市顺意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史湖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湖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史湖泉负担。审判员  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