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付玉红与李敬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红,李敬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红,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通化县西江镇金珠村一组。被执行人李敬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西江镇复胜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红与被执行人李敬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敬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执4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弓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