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福浩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福浩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7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华福浩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678室。法定代表人:李海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9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华福浩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承诺书》是刘建磊为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载明“现无力偿还北京华福浩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所以由再投资该项目的人或单位来偿还此款项”,显然这份《承诺书》具有债权转让性质。刘建磊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结算协议》中,双方也明确约定刘建磊在支取工程款前应当将合同签订前该项目的欠款结清或授权盛嘉泰公司直接向债权人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结算。根据以上事实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已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刘建磊为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及《结算协议》,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当。至于上诉人提交的《承诺书》及《结算协议》对保定盛嘉泰汽车传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没有约束力,经实体后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9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