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224号原告:李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负责人:张洲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池支公司员工。原告李明与被告张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行为是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段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忠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