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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盖永红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永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特9号申请人: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涛,系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盖永红,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盖永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静安物业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7]第32-1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第二项内容;2、本案诉讼费由盖永红承担。事实及理由:石大劳人仲裁字[2017]第32-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盖永红多次在工作场合与他人吵架、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形象,静安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已多次告知盖永红,盖永红不予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静安物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静安物业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盖永红称,静安物业公司提交的申请不属实,盖永红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是保安队长找茬打盖永红,后盖永红报警,派出所调解让保安队长给盖永红支付800元。静安物业公司和盖永红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大劳人仲裁字(2017)第3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盖永红支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最低工资差额1360元;二、由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盖永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840元。以上合计13200元。静安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口头通知盖永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静安物业公司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及会议纪要均无法证实已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盖永红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中也未就哪些情形下静安物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约定,故其以盖永红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静安物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盖永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盖永红支付赔偿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7)第32-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静安物业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石嘴山市静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正栋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