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崔宝辰、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宝辰,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宝辰,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崔宝辰与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叉车一辆、打气泵一套及不���钢制品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叉车一辆、打气泵设备一套及不锈钢制品一宗(查封价值以13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山东世利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