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大军诉李虎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军,李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全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虎秀,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大军与被执行人李虎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虎秀应履行执行款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李虎秀主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72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李虎秀赔偿原告张大军医疗费、复查诊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9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文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柳青 来自: